5月31日,江西2名學生高考前勇鬥持刀歹徒,因傷重無緣高考。教育部已委托江西教育廳看望慰問,對他們的行為表示贊賞,並表示待他們身體康復後,教育部門將為他們組織單獨考試(據6月7日《人民日報》)。
    對於這兩個見義勇為的孩子,諸多網友都在呼籲保送他們上大學,而且也已經有高校表示願意接收。相比之下,教育部為他們組織單獨考試的決定顯得更為慎重和理性。那麼我的看法呢?如果讀者沒忘記的話,前些日子我剛好寫了一篇探討把道德品質引入高考加分項是否合適的文章,裡面提到了我對見義勇為高考加分的看法。我個人覺得,高考的公平性是屬於公眾利益的範疇,而公眾利益是不應該作為獎賞獎勵給個人的,換句話說,我們不能把不公平的競爭作為一種獎勵,這對可能因此名落孫山的學生是不公平的。那麼難道見義勇為就不該獎勵嗎?當然應該,但獎勵的方法有很多,比如我們常見的物質獎勵。那麼免試保送呢?這實際上仍然涉及到一個高考公平性的問題。就像媒體人王志安說的,如果這個口子一開,那世界冠軍是不是可以保送?奧數冠軍是不是可以保送?總不能在其他方面極力反對,遇到自己喜歡的就網開一面吧。
    遺憾的是,很多時候,人們就願意為自己喜歡的網開一面,網開一面還算輕的,很多人還會為此對其他人的權利進行限制甚至是侵犯。每逢高考,還會有不少事情發生,比如為保證考生的學習和休息,禁止噪音。重慶一棟15層居民樓,因一考生高考,分時段暫停運電梯,96戶住戶爬樓。我不太清楚一部電梯會對考生造成多大影響,也不知道這96戶居民中有多少人反對,我想礙於道德壓力,反對也不好提出來吧。反正住在二樓的黃小姐是極力贊成的。這件事的問題是,高考是否就賦予了你某種權力,可以對他人的權利進行限制。
    當然不是所有人都願意為高考犧牲。比如高考期間暫停廣場舞的建議就遭到了廣場舞大媽們的極力反對。在廣場舞大媽面前,城管人員完全變成了弱勢群體,遭到圍攻。有網友戲謔說:“終於要看到高考生家長和廣場舞大媽兩大不講理團體進行歷史性的對決了。”這件事上,雙方都覺得自己的權益大過天,其他所有事情都應該讓路。然而就像網友說的,這種態度其實是不講理的。政治學上有一個術語叫“自由裁量權”,大概的意思就是我們先預設一個公正的目的,然後圍繞著這個目的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模式。換句話說,只要目的是正確的,手段盡可以強力一些或是靈活一些,這裡開一個口子,那裡特事特辦一下。而打著道德的旗號自由裁量是最容易不過的事情了,但對社會而言,這是對秩序的破壞。而在政府層面,自由裁量權則意味著尋租的空間。比如如果對高考加分不加限制,那各種加分項目肯定是層出不窮。
    其實,自由裁量權這個詞被創造出來並不是貶義詞,因為它有一個前提,就是“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法律的意義,就是釐清權利的關係,就是你的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即便你的目的是多麼的高尚和道德。就像史學家黃仁宇說的:“道德非萬能,不能代替技術,尤不能代替法律。凡能先用法律及技術解決的問題,不要先就扯上了一個道德問題。”最近臺灣發生的一件事,我覺得具有很大的啟示意義。據臺灣媒體報道,紀姓老翁搭公車沒位子坐,要求1名年輕女子起身讓座遭拒,竟口出穢言、掌摑對方,甚至在眾目睽睽下,直接坐在女子大腿上,強迫讓座,女子不甘受辱,認為老翁假藉讓座之名,趁機吃豆腐,涉嫌性騷擾。臺北地檢署認為老翁行為不構成性騷擾,依傷害、公然侮辱、強制未遂、恐嚇4罪起訴老翁。這樣的事兒在大陸這邊其實也發生過,不過我們往往流於泛道德的討論,其實在這種時候,法律特別應該給出一個答案,把事件的是非劃清楚,其實包括老人跌倒扶不扶的問題,也是可以通過法律和技術來解決,不需要搭上失去道德的代價。
    回過頭來,也許我們可以重新思考發生在高考里的幾件事。比如見義勇為的獎勵問題,我們需要從細節上把其中涉及的公平問題、權利問題分析得清清楚楚,看看它的界限到底在哪裡。因為對一件好事的獎勵,其結果應該是增進了這個社會的整體福利,不該有誰因此而遭受損失。而對於電梯停運那件事呢?如果我是考生家長,我也許會呼籲大家這樣做,但電梯不必停運,讓住戶們自行選擇上下樓的方式,我還會送大家一些禮物表達歉意和謝意。而如果我是那棟居民樓的住戶,我想我會選擇爬樓梯。關鍵在於,我是選擇爬樓梯,而不是必須爬樓梯。
  本報評論員 牛角  (原標題:高考並不能賦予我們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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